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度假区管委,县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舒城县扶贫小额信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8月13日
舒城县扶贫小额信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2013〕25号;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国开办发〔2015〕78号;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金融办、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银监局、省保监局皖扶办〔2015〕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扶贫小额贷款采取“以社带户、以企带村”的方式,组织贫困户参与扶贫特殊优势产业建设,带动我县农村贫困户逐步脱贫。
第三条 各金融机构依据本细则在我县开展小额信贷的具体实施工作。扶贫小额贷款以建档立卡贫困户为授信对象,在核实的额度和有效期内发放小额信用扶贫贷款。
第四条 贷款发放应坚持审慎经营、风险可控的原则,按照“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程序办理扶贫贷款业务。
第二章 实施对象、扶持重点、条件
第五条 实施对象:全县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第六条 扶持重点:支持贫困户发展特色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光伏发电、乡村旅游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项目;支持贫困户带资入股参与新能源开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组织、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经营。扶贫贷款不得用于子女上学、看病、还债等非生产经营性支出,更不得用于赌博、放高利贷等违法活动
第七条 扶持条件:申请小额信贷的贫困户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生产发展意愿、就业创业潜质、一定技能素质和还款能力,并选择了适合的发展项目,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纪录。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贴息
第八条 贷款额度:有发展能力的贫困户贷款每户不超过1万元,合同期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利率为国家基准利率,县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予以全额贴息。
第九条 贫困户入股贷款额度:经营主体每带动一户贫困户,双方签订帮扶协议后,可由该贫困户申请5万元以下国家基准利率的扶贫小额贷款入股。
对获得贫困户入股的新能源开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化家庭农场等各类经营主体,贫困户所获得的入股经营分红或约定固定收益,不得低于县财政专项扶贫贴息。
对所有展期和逾期形成的利息,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予贴息。
第十条 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获得贷款的贫困户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标准原则为实际贷款额度的5%,且利率不得超过同期基准利率;贴息期限以实际贷款期限为准,但贴息资金总额每个贫困户原则上不超过3000元。
贷款到期后,贫困户全额还款,贷款利息由金融机构定期向县扶贫办提供结算凭证等,经县扶贫办核实后,由县财政全额贴息给经办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对贫困户免收利息。若因国家政策调整,贴息标准超过实际贷款额度5%的部分由金融机构另行收取。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 县政府设立扶贫小额贷款风险准备金,鼓励县内涉农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小额扶贫信贷发放工作,凡参与贫困户扶贫小额贴息贷款的金融机构,不得低于政府设立扶贫小额风险准备金总额的5倍比例进行放贷。
第十二条 贫困户评级。对辖区内已建档立卡、符合扶贫贴息贷款条件的贫困户,按照新一代信贷管理系统中农户或个人(非农户)评级模板,进行客户评级,评级由申请主体所在乡(镇)村主导,金融机构参与。
第十三条 贫困户授信。金融机构根据评级结果并结合贫困户户主申请,经认真调查、审核后,确定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金融机构应简化流程,限时办结,原则上贷款审批流程应在经办网点办结。
第十四条 签订合同。乡镇人民政府对提出贷款申请的贫困户,进行资格条件、生产发展项目审查把关,乡(镇)村包保干部签字确认后,由乡镇负责人签字盖章确定;县扶贫办审核贫困户资格。金融机构应按照信贷管理相关规定,与借款人及相关当事人当面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本。
第十五条 贷款发放、支付与还款应通过柜面办理。
(一)贷款行发放贷款时,客户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并在打印的借据上签字确认;
(二)扶贫贴息贷款发放采取自主支付形式;
(三)扶贫贴息贷款期限内可办理展期一次;
(四)扶贫贴息贷款到期还款时,从合同约定的指定扣款账户直接扣收。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应按信贷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专门台账,规范扶贫贴息贷款信贷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扶贫贴息贷款业务办理过程中如经办人员调查不实、审核不严、违反操作程序或因员工道德风险等造成贷款损失的,应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 贷后检查中如发现借款人将信贷资金转借他人、改变用途等违规情况的,应采取停止发放新的贷款、提前收回已有贷款等措施予以处置。
第五章 组织保障及监管
第十九条 各乡镇要把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工作,作为实现精准扶贫的关键举措,科学制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条 各乡镇、金融机构应将扶贫小额信贷政策规定、贴息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告公示,坚持做到政策宣传到户,放贷工作公开。在各乡镇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公告公示贷款和贴息资金扶持对象名单,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要继续坚持和完善行政村公告公示制度,引导扶贫对象自我监督、自主管理。县扶贫办在接到金融机构贴息申请后,应对贫困户身份,贷款合同等进行严格审核把关,确保贫困户身份和贷款的真实性,达到精准扶持的目的。
第二十一条 开展扶贫小额信贷评优工作,对相关机构和人员进行精神激励。对按期还款的农户,提升信用评级;对年内到期贷款收回率连续3个月低于98%的乡(镇)、行政村,停止该项贷款业务,风险补偿后组织清收,直至年内到期贷款收回率超过98%,经过一定时间的考察后再行开展该项贷款业务。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县金融办会同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县人武部,县法院、
县检察院,各群团组织,驻舒各单位。
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3日印发